學生輔導管教辦法
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本要點於100年1月19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在100年2月14日公布實施
一、依據:
(一)教育部89.11.14頒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1.頒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本於人權教育考量,尊重學生基本權益。
(二)作為本校獎懲學生和輔導改過遷善之依據。
三、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一)訓導(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家長會代表三人,由家長會推選之。
(三)教師代表四人,由各年級導師和專任教師代表各一人擔任。
獎懲委員會由訓導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四、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五、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方法。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處理獎懲事項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六、本校學生獎勵與懲罰的標準如下:
一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嘉獎:
1.服裝儀容整潔並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4.勤儉樸實,重視環保,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6.擔任糾察隊認真服勤者。
7.主動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8.值週、值日特別盡職,表現優良者。
9.主動為公服務表現優良者。
10.運動比賽時,體育道德表現優良者。
11.愛護公物,有具體表現者。
12.生活言行較進步,表現優良者。
13.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而增進校譽者。
14.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5.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
16.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17.其他優異行為得予嘉獎獎勵者。
二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提倡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異者。
6.熱心愛國運動,確有具體事實者。
7.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8.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9.敬老扶助,有具體事實者。
10.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12.長期擔任糾察隊,表現優良者。
13.其他優異行為得予記小功者。
三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4.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擔任糾察隊長整學期,表現特優者。
8.其他特優行為得予記大功者。
四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記大功外,得予特別獎勵:
1.在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有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值得特殊表揚者。
3.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
4.有特殊義勇行為,值得特殊表揚者。
5.有特殊優越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越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8.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續,特殊優良者。
9.其他優越行為得予特殊獎勵者。
五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當面口頭訓誡和糾正。
六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警告:
1.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2.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3.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4.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5.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6.服裝儀容不整或服裝儀容不符學校規定,經勸導後,仍不改正或屢勸屢犯者。
7.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8.參加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不嚴肅,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9.隨地吐痰、拋棄髒物,影響環境,情節輕微者。
10.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11.擔任值週、值日不盡職者。
12.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表現不佳者。
13.被無駕照同學乘載者。
14.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其價值輕微者。
15.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6.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17.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18.因過失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而被舉發者。
19.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20.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態度不佳者。
21.對同學惡作劇,屢勸不改者。
22.在校期間未徵得師長同意,擅自使用手機者。(攜帶手機到校須保持關機,如有必要急需使用,每次均須徵得師長同意並於老師可視範圍內使用完畢,未按規定使用者,手機暫由師長保管,通知家長領回,該學期末未依規定領回者,則以丟棄處理。)
23.無正當理由未依作息時間規定準時進教室累犯者。(有正當理由且須即時
處理者除外)
24.未經師長同意,自行向外訂購或收受外來的零食、飲料者。(零食飲料暫交由訓導處保管,放學後由學生自行領回,未依規定領回者,則以丟棄處理。)
25.自行攜帶與教學無關之物品於早讀、午休及上課時間使用者。(上述物品暫由師長保管,通知家長領回,該學期末未依規定領回者,則以丟棄處理或捐贈公益使用。)
26.其他不良行為,情節輕微,得予記警告者。
以上各項不良行為經警告、糾正勸導後仍未改正者,得加重懲罰。
七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1.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3.意圖毆打他人而聚眾或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較重者。
4.無照駕駛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較重者。
5.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6.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
7.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8.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或塗改點名簿、請假單者。
9.不假離校或翻牆外出者。
10.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
11.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貴重者。
12.言行不檢,經勸告不改者。
13.犯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4.未依規定穿著校服或奇裝異服,經勸告不改者。
15.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16.被選為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7.抽菸、賭博、嚼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經查明屬實者。
18.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寧者。
19.本校特別規定:將任何物品自二樓以上往一樓地面砸下者。
20.其他不良行為,得予記小過者。
以上各項不良行為經記過、糾正勸導後仍未改正者,得加重懲罰。
八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1.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2.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3.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4.酗酒、吸食、注射迷幻麻醉藥品,經查明屬實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7.恐嚇、勒索同學財物或脅迫他人者。
8.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
9.其他不良行為,情節嚴重,得予記大過處分者。
九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除記大過外,得予特別懲罰:
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屢誡不改者。
3.侮辱國家元首或損毀國旗者。
4.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5.本校特別規定:將任何物品自二樓以上往一樓地面砸下傷及他人者。
6.違犯前條各款或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情節甚為嚴重者。
十警告、小過、大過以外之懲罰及輔導措施,依其情節輕重,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安排假日輔導、心理輔導或留校查看。
2.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每學期累計七天為限。管教期間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3.經學校輔導仍故態復萌,又犯校規,則輔導其轉班或改變學習環境。前有犯規紀錄者,僅作新轉入學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4.學生觸犯法律規定時,學校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將學生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觸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七、獎懲項目中除嘉獎及警告逕依獎懲標準簽請核定外,餘均應提請獎懲委員會審議。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九、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予列席說明。
十、獎懲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一),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如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二、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並依「甲仙國中改過銷過辦法」(附件二)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三、學生在校肄業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或成績評量辦法等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之並列入學期成績單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十四、本要點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