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高雄市立甲仙國中改過銷過暨懲罰存記實施要點

一、目的: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此辦法。

二、申請程序:

一先經導師同意後向學務處生活教育組領取銷過表格。

二填寫個人相關資料,再經該班導師、生活教育組長、學務及輔導主任簽章認可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三、申請日程:需自懲罰公佈日起即可提案申請。

四、銷過期程:

一於每節課後請任課老師在銷過輔導紀錄表上簽名並以代號紀錄學生上課表現情形。

二銷過期間每天中午12:20須到學務處向主任或組長報到進行勞動服務,由主任或組長簽名並紀錄學生勞動服務表現情形。

三觀察期限:

1.警告至少須經兩週(十天)之觀察。

2.小過至少須經四週(二十天)之觀察。

3.大過至少須經八週(四十天)之觀察。

四三年級下學期之改過銷過,可將同類違規事件一併銷過,但依下列期限:

1.警告:三週。

2.小過:六週(含)以上。

3.大過:十週(含)以上。

五、觀察期限內若未再犯任何校規,即可依規定准於銷過。若觀察期限內再犯任何校規,則本申請案自動停止,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銷過核定:

1.二次警告以下之處分,需經訓導主任核定後予以銷過。

2.二次小過以下之處分,需經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

3.大過以上之處分,需經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予以銷過。

七、凡完成銷過程序者,其原受懲罰紀錄即不予核計,亦不登入成績。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